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宣判一起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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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315名投資者賠償1.23億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宣判一起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
新華社上海5月11日電(記者蘭天鳴)上海金融法院11日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余元。
據悉,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的投資者。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范圍并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相關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采納了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后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采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于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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