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63萬元買的房子竟然是“兇宅”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363萬元買到的房子,竟然是“兇宅”?賣家在房產中介工作,卻隱瞞了身份和房屋信息,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買家能否退房索賠?廣州中院13日披露了這宗案件。
2017年12月9日,李賣(化名、賣方)、王買(化名、買方)以及廣州市番禺區某地產咨詢服務部(經紀方)共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為363萬元。各方依約交易后,王買取得房屋《房地產權證》。
2018年3月,王買以李賣隱瞞其房產中介人員身份,隱瞞涉訟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構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與李賣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定金、房價款、契稅、中介服務費、按揭服務費等費用;參照成交價10%承擔違約過錯責任。
李賣提出反訴,要求王買向其支付購房余款及利息損失、違約金,賠償公開損失等。一審法院根據王買申請向房屋轄區派出所發函詢問,確認涉訟房屋原業主報案稱其兒子于2015年5月20日在涉訟房屋走廊處上吊自殺。
法院審理認為,李賣作為房產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未能充分舉證證實其系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涉訟房屋,并且結合其在房屋購買后半年左右時間里,在明知自己已無購房資格的情況下卻將其自稱用于自住的房屋另行出售給王買,無法排除李賣對涉訟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習慣,涉訟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實,足以影響當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李賣作為出賣人,負有披露房屋真實情況的義務,應當披露而未披露,有違誠信原則,應認定實施了欺詐行為。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王買限期將房屋交還給李賣;李賣向王買返還定金與購房款,支付賠償損失、中介服務費等;駁回李賣全部反訴請求。
李賣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